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

(二)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三)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

(四)采取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