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二)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三)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四)采取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职业介绍许可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