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介绍职业,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应当查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初次求职属流动人员的,应当查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属特区城镇人员的,应当查验失业证明;对曾经就业的人员,应当查验有关就业证明。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