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特区范围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