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