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