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