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按违法销售额一倍计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