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