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