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责任人在刊播虚假报道的新闻媒体上公开检讨,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