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