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