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