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