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一)限定或者约定不合理价格或者经营条件;

(二)擅自划定排他性的市场,限定产量或者销售量;

(三)拒绝购买、销售或者提供服务。

但有下列联合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为降低成本、提高质量而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共同研究开发商品的;

(二)为适应市场经营而优化组合,进行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的;

(三)其他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联合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