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八条有效投标者与招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