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强迫交易行为:

(一)强迫他人同自己进行交易或者强迫、阻碍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二)强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或者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其他强迫交易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