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强迫交易行为:(一)强迫他人同自己进行交易或者强迫、阻碍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二)强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或者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三)其他强迫交易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