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就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或者刊登、散布声明性广告;

(二)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或者指使他人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机关、传播媒介、行业组织进行投诉;

(三)散布谣言、散发传单或者其他宣传品;

(四)其他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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