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二条有效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旅游、考察等非财物方式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