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