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