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