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