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的监控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不得撒漏、丢弃,处置危险废物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辖区外的危险废物运入本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