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其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