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养殖区、海滨浴场、海滨沙滩内,不得进行可能污染环境、危及受保护物种生存、造成生态破坏的项目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