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市长;(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五)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六)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