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下列人员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市长;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五)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六)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