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