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国家级项目二年、省市级项目一年),经财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经济(经计)委员会核准,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