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