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条已修改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企业出资或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当事人依法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