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度市级财政收入百分之一的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作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