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设立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创新重大贡献奖、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成果奖,用于奖励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开展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和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