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三条已修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的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