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四条已修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