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的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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