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