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临街建设工地不设置围挡的, 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未作必要的覆盖的,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