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