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

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