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五十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