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当统筹兼顾,保持景观效果良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