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维护。

招聘信息、房屋租赁、失物招领等信息广告应当张贴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张贴。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