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