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实体墙的,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