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