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