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建筑物的顶部不得乱搭、乱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