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