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经批准张贴、吊挂的宣传品应当无破损、无污迹,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