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