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施工。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有明确规划要求的,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